摘要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举旨在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要求,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通知》要求,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出处
《中国包装》
2014年第12期8-8,共1页
China Packag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