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用市场差价借机倒卖商品从中获利,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被称为“投机倒把”。“投机倒把”是一个贬义词。在改革开放以前,它被认为是与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根本对立的资产阶级剥削行为,性质恶劣,应予严惩。因此,在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中明确规定“投机倒把罪”。为进一步全面禁止投机倒把活动,国务院于1987年又颁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利用市场差价借机倒卖商品从中获利的行为很快成为最普通和最普遍的经济现象,我国随即在1997年颁布的《刑法》中又取消“投机倒把罪”,国务院于2008年也废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