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出《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出处
《价格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13-13,共1页
Price:Theory &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