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微博转发有两种方式,其一为将他人微博内容复制然后再行发布;其二为通过微博转发功能进行转发。前者为直接传播行为,可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后者的本质为设置链接,是帮助传播行为,只可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间接侵权,只有在明知或应知被转发对象为侵权发布时,通过转发功能进行转发才构成侵权。对于通过转发功能进行转发的微博用户可参照适用避风港规则,如此可避免侵权发布的微博传播范围进一步扩大。
出处
《中国版权》
CSSCI
2014年第6期67-71,共5页
China Copyright
基金
西北政法大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计划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