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品房预售是当今房产买卖的主要形式,该制度引入后,在极大盘活了地产资金的同时,也增加了交易风险,为弥补行政管理对买受人保护之不足,我国于2007年《物权法》中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以加强对债权人在不动产交易中的权益保护。这样在商品房预售中,以民法预告登记为主、行政管理备案为辅的双重保护体制得以建立。这是对债权人保护的一大进步,但预告登记制度本身上的一些不足,使得其与商品房预售交易衔接时,难以为债权人及债务人提供充分保护。本文拟从商品房预售之内容与问题说起,分析预告登记制度应用于商品房预售中所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2期38-41,共4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