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裁判文书的说理,在使用发达的英美法或大陆法国家中,尽管司法实践迥异,但在理论上都可以视为是法规范型的判决理由。而就我国的司法实践而言,则集中体现为法规范型判决理由的局限性和情理型判决理由的合理内核。通过对裁判文书的说理进行解构,对比中外判决书的制作风格,以期在工具意义上对裁判文书说理的进行有效的回应,并对其改革方向进行合理预测。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2期53-55,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博士生科研创新课题"法律修辞的司法运用:案件事实叙事研究"(2014B050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