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为健全卫生事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主要面向农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发生[1]。广东省中山市某镇推行的合作医疗保障对象是所有本地户口的居民,受保的范围不仅限于农民群体,但医疗机构在政策实践中是事实上的供方驱动[1],会造成卫生机构无需降低药价、控制费用、改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就可从迅速升高的就诊率中得到经济利益[2],而受保群体由于有高比例的医疗报销,
出处
《实用医技杂志》
2014年第12期1351-1352,共2页
Journal of Practical Medical Techniqu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