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使用权为核心的农民不动产权益,在国家土地征收、使用权出让等"交易"环节,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民事主体地位模糊、土地征收的补偿不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流转缺乏规范的制度保障等问题,往往因"公共利益"而受损,或被政府侵犯、为"官员"(包括所谓的村官)贪污。为了土地"交易"能够实现真实价值,我国在法律上必须形构规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民事主体,以市场价格确定土地征收的补偿价格,并通过强化土地交易申报制度、许可制度、评估制度、交易条件的明示公开制度等,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奠定农民不动产权益的权利保障基础。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2期49-52,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