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罗马从共和时期到帝政初期,罗马共颁布了15部法律打击选举舞弊行为。选举舞弊不同于选举贿赂,前者包括但不限于后者。罗马人的选举理想是候选人仅靠自己的美德、不假任何外力胜选,所以,运用任何外力助选的行为都构成选举舞弊。选举制度是民主制度的表现形式,罗马的众多的反选举舞弊法的存在可证明罗马是一个民主国家。现代选举法尽管与其罗马的对应物有种种不同,但两者间存在明显的连续性,由此可以说罗马民主是现代西方民主的源头。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6期102-114,共13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3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库"项目:<罗马公法要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