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社分离与合作是近期政府政策的焦点,但哪些职能应转移给社会组织,哪些职能应由政社协作实现,已有的研究缺乏有力的判别标准。我们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以科技社团与政府职能转移为具体领域,探讨二者职能分离与协作治理的逻辑根据。分析表明科技事务可分为私益、共益及公益性三类。私益性科技事务由于成本收益对称适合营利性部门承担;"共益性"科技事务成本收益仅限科技共同体,适合非营利的科技社团承担;公益性科技事务则因正外溢性强、与科技交融等特点,适合政府与科技社团协作治理。政府应进一步推动政社分离,将"共益性"的科技事务转移给科技社团;具有公益性的科技事务则应将操作性和专业性的内容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外包给科技社团,实现职能互补和领域融洽。政府与科技社团只是政社关系的一个具体领域,但二者分离与协作的选择逻辑却具有普遍的分析意义。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99-202,共4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华北电力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12MS94)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2SHCO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