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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关于地方主体税种选择和培育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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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在“营改增”改革过程中,为了保证改革方案顺利完成.采取了收入级次不变的办法,“营改增”后新增的增值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这种暂时维持原预算体制的做法,造成一个税种存在多种分配办法,不但带来管理上的混乱,也不利于激励地方政府的征管积极性。
作者 刘文英
出处 《厦门科技》 2014年第6期51-53,共3页 Xiamen Science &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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