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达国家征信体系发展实践表明,个人征信体系对个人信用信息提出了既要开放、又要保护的制度需求,因此,在建立征信体系过程中面临着信用信息开放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内在矛盾,在征信体系发展的不同阶段侧重点应有所不同。我国征信业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征信法规制度取得重大突破,征信系统建成并日趋完善,征信市场初步形成,征信管理逐步规范。但是我国征信业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在《条例》已颁布实施、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蓬勃发展以及个人征信及维权意识不断觉醒的背景下,如何在更广阔的空间内寻求征信业持续健康发展与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平衡是一个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问题。
出处
《吉林金融研究》
2014年第11期71-74,共4页
Journal of Jilin Financi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