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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距上班时间6小时到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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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某压缩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肖某,家离公司70余公里,平常均是头天晚上到公司睡觉列次日早上接班(公司规定交接班为早上6点)。2011年4月26日23点,肖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前往公司,4月27日零点10分与小型轿车相撞死亡(肖某负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肖某工伤认定申请。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4年第11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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