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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拟细化强化水土流失人为因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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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提交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拟进一步细化强化省水土保持的相关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加大违法成本,维护法治权威。修订草案规定,单位在禁止区域内取土、挖沙、采石50立方米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产使用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 本刊记者
出处 《村委主任》 2014年第24期20-2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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