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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义“退抵暂免税办法”置换“免抵退税办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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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以"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的实际离岸价(FOB)"为基数,结果是"出口退税"有包含"免抵退税办法"、"免征的增值税",所以说"免抵退税办法"与"出口退税"定义间的内容和理论上是有矛盾的。为此,本文从"出口退税"定义发散思维"免抵退税办法"定义的内容,并用定义"退抵暂免税办法"置换"免抵退税办法",解决了定义间的矛盾问题。
作者 李斯进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2014年第12期50-54,共5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2

  • 1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21号)[Z].
  •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Z].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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