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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制售儿童孕产妇假药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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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最高检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了7种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从重处罚的情形。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据了解,该司法解释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作者 杨凤临
出处 《质量探索》 2014年第12期7-8,共2页 Quality Expl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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