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旨在促进全球烟草控制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CTC)对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以及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作了诸多限制,主要表现为强制禁止与强制使用某些信息、淡化烟草制品包装的显著性、禁止品牌延伸与品牌共享,等等。这无疑是对烟草制品商标取得与使用的严苛限制,其正当性依据是公共健康保护。这种限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透明度原则、程序合法原则等,否则,就可能构成对商标的间接征收。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4年第6期53-56,共4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