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以检察机关许可为前提。建立诉讼代理人阅卷许可制度必须坚持以许可为一般、以不许可为例外的原则,充分保障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利。检察机关应当规范许可条件,既要防止诉讼代理人利用阅卷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又要防止检察机关执法随意化,还要保证诉讼效率。在许可程序上要建立阅卷申请的"分级分权"审批机制,还要建立"审查加复核"的救济程序。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4年第6期70-76,共7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