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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人的船舶留置权行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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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造船人留置权属于《海商法》规定的狭义的船舶留置权。在船舶建造合同相对人未支付造船费用时,造船人有权留置其占有的船舶,该船舶的所有权登记情况对造船人的船舶留置权没有影响。造船人基于造船合同之外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的债权,可根据《物权法》对占有船舶行使留置权。
作者 张亮 姜彤
机构地区 上海海事法院
出处 《航海》 2014年第5期21-23,共3页 Nav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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