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在家上学”的权利主体及其权利性质——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的视角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历史梳理:学校教育只是普及义务教育的一种形式 应该说,学校教育的确曾经是义务教育建立之初的唯一形式。在义务教育建立之初,国家的政策重点是追求教育人数的增长,学校教育因其在普及教育中的效率而备受青睐,并最终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即使如此,实施学校义务教育也从未否定过父母教育子女的权利。但学校教育的批量化生产,忽视个性的培养模式一直为人所诟病,正是基于对现行学校教育的不满,很多家长宁愿选择“在家上学”也不把孩子送人学校。
出处 《教育科学文摘》 2014年第6期17-18,共2页 Educational Science Abstracts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