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准公共产品是介于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之间的社会产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和一定外部性的产品。渔业保险作为一种具有正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应以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提供,政府理应成为主要的承担主体,发挥应有职能。渔业互保协会作为渔业保险的实际提供者,承担了额外的正外部性成本,却没有享受到相当的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其发展面临着资金、法律和制度层面的三大困境,在现有的政策制度环境下很难实现渔业保险的长远健康发展。
出处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4期21-26,共6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海洋渔业转型的运行机制研究"(10BGL080)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