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等夺取型财产犯罪的传统构成要件体系是基于常见案例形成的片段式经验总结,仅适用于典型案件,由于构成要件标准相互交错,缺乏严密的逻辑,因此对非典型案件难免无法解释。从立法体系逻辑和法律文义解释出发,以行为人财物取得手段特征和对被害人意志的侵害程度强弱为参照,形成横纵坐标系,统一以被害人是否有反抗意识和是否有反抗行为两大要素来区分盗窃罪、抢夺罪和抢劫罪,重新构建夺取型财产犯罪内在逻辑缜密的构成体系。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11期62-65,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