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解决简政放权中"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怪圈,建立公法人制度符合法理论的一般要求,但鉴于新的主导理论尚未确立,要重新梳理依据当时理论建构的国家行政组织体系绝非易事。朝着这一目标努力,英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权能变迁的经验对于我国改革具有启示:中央政府的优势地位是国家统一、政令畅通的重要保证;中央与地方权能调整以法律为根据才能稳定持久,并形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良性互动。在此基础上,我国中央和地方权能调整宜采取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策略。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69-75,共7页
Study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