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物返还请求权是我国《物权法》第242条至第244条规定的占有恢复关系产生的前提,占有人与恢复请求权人(物权人)的权利义务,在性质上是独立的法定之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合理信赖并兼及物权人的利益。占有恢复关系的主体是物权人与无权占有人,其既不适用于有权占有人,也不适用于合同关系终止之后的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在占有物使用收益的返还、费用的支出以及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上均存在差异。应结合占有恢复关系的规范意旨,解决其与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规范之间的适用关系,避免价值评判上的矛盾与冲突。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19-130,共1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