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赋予责任保险受害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是责任保险第三人利益属性的客观要求,在理论上不存在障碍。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法定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的代位权等均有本质上的区别。强制责任保险与任意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在行使条件上存在差异。《保险法》第65条是关于责任保险的一般规定,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条件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确定且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民用航空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对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作出了特别规定,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差异反映了任意责任保险与强制责任保险在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力度上有所不同。
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29-135,共7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