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消费者保护既不能简单理解为普通消费者保护在金融领域的延伸,也不能狭隘理解为金融监管目标的扩张。从历史渊源的考察出发,金融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在制度起源上存在差异,进而分别从三个维度确立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结构(即时空间离、信用授受和人性需求),为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统合与重新定位提供了一个新的解释框架。相关的法律建构亦应当以结构特性为主导,并以人本取向的社会目标为依归。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43-152,共10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项目编号:JBK1407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