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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权属在调处一起水事纠纷中的几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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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水资源进行调度、配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四川省兴文县为了保证县城供水安全需要,启动“取水口上移工程”,在古宋河上游三角沱水电站拦河坝取水,
出处 《水政水资源》 2010年第4期62-62,共1页 Water Administration &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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