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影视节目名称的法律保护方面,我国现行的竞争法保护路径偏重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立法目标,设置了较多限制条件。结合影视节目名称利用行为的特殊性,此路径存在保护不足的问题。著作权及商品化权对影视节目名称的保护水平较高,但著作权的保护条件难以满足,商品化权还只是一个学理概念,这两种保护路径难以发挥实效。商业标识权在保护影视节目名称方面具有优势,而且其利益平衡取向也更符合保护影视节目名称的需要,但我国的商业标识权立法有待完善。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29-137,共9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吉林大学种子基金项目"我国商品化权制度的构建与创新"(2011ZZ01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