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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赠与物瑕疵责任的私法规制——对《合同法》第191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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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赠与合同中,当赠与物存在瑕疵时,受赠人应当如何适用《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寻求私法救济,学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文章将运用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民法解释方法,对《合同法》第191条的具体适用予以解释。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赠与瑕疵责任的性质应当定性为违约责任,而非瑕疵担保责任。该条"瑕疵"的外延不仅仅指物的瑕疵,还应包含权利瑕疵。该条第1款第1句和该款第1条第2句、第2款之间存在着原则与例外的关系,除非有特殊情形,赠与物存在瑕疵时,赠与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当出现第2款中的特殊情形时,赠与人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仅包括固有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而不应当包含履行利益损失。当赠与物瑕疵导致受赠人固有利益损失时,赠与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不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作者 邱菲
机构地区 贵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4年第23期66-68,71,共4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1783号.
  • 2胡建勇、张岚.从商场促销赠送商品的质量问题看赠与物的瑕疵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载人民法院报[N].2004,7,15.
  • 3(2010)新中民四终字第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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