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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治安案件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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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个字被正式载入宪法修正案。由此可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所体现。第5条第2款明确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原则,本条规定是该原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体现。治安管理处罚法强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等。所以,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出处 《青年与社会(下)》 2014年第12期122-122,共1页 Youth an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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