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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诉讼时效如何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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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摘要:2011年10月26日,青海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向湖南的陈先生借款人民币26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2012年11月10日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40万元,共计30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陈先生多次电话催促某公司还款。但某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付,至2013年年初,陈先生就与某公司失去联系。通过多种方式,始终联系不上某公司。2013年年底,陈先生从湖南来到西宁催款,经委托律师调查,发现某公司已搬离注册地,下落不明,且某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并且多个债权人已在法院起诉某公司。要求还款金额高达数千万元,法院因联系不上某公司,通过公告方式进行了送达。陈先生担心过了2014年11月10日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但暂时又不想提起诉讼,于是向律师咨询,律师建议,先向某公司注册的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其寄送主张债权的信函。如退回,再在青海有影响的省级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陈先生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向某公司寄送了催款函,结果被退回,陈先生于是委托律师在《青海日报》刊登了催促某公司还款的“声明”。
作者 陈辉
出处 《党的生活(青海)》 2015年第1期63-6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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