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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人 主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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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某日上午8时许,原告刘女士在小区健身点锻炼后行走于小区道路上,适遇被告张女士饲养的中型宠物狗(金毛犬,体重50余斤,被告未牵狗绳),原告欲抚摸宠物狗,宠物狗扑向原告,原告摔倒在地,造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
出处 《共产党员(河北)》 2014年第7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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