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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官错案追究制和责任豁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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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目标,必须处理好保障裁判者独立行使审判权与防范裁判者渎职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关系。应该严格限定“错案”的认定标准和范围。“冤假错案”只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一般说法,我国现行法律对“冤案”和“假案”均没有法律描述,只列举了上级法院可以改判的一些情形,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5年第2期24-25,共2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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