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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为时、犯罪日确定对犯罪追诉的意义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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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行为时与犯罪日的确定面临的共同问题 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作者 杜文俊
出处 《犯罪研究》 2014年第3期66-74,共9页 Chinese Criminology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李洁.行为犯与危险犯之界限探析[J].阴山学刊,2004,17(6):84-88. 被引量:13
  • 2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01)瓯刑初字第973号"陈益校、王运福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事判决书,http://www.1awyec.net/Case/CaseDisplay.asp?ChannclID=2010100&luD=47952,2010年10月2日访问.
  • 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渝一中刑初字第130号"李孟泽、费上利、段浩、夏福林、闰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刘泽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胡开明、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王远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职务侵占案",http://www.1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ChannelID=2010100&RID=16581,2010年10月2日访问.

二级参考文献1

共引文献12

同被引文献80

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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