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基础上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作了一定程度的扩展,有效实现了《劳动法》第一层的立法目的,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第二、第三层立法目的尚难兼顾和实现。为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并辅以相关的配套制度。
出处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2期45-47,54,共4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