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12月28日印发了作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三五改革纲要》成果之一的《关于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业务进行监督指导的范围和程序,保障了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该重要文件没有关于上下级法院执行业务管理关系的内容。实际上,自2000年1月起最高人民法院陆续下发了《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确立了上级(高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从管案、管事、管人等方面加强管理、监督的原则,但时至今日,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管理与纯粹的审判管理相比仍明显滞后。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第35期318-32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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