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改革共识的基础上,深入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和路径。而在开展社会法治建设过程中,人们也同样需注重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实际上,社会的秩序生成主要还是基于人们的公共利益共识,通过权利的博弈与互动生成主体的社会活动范围和行为边界。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要依靠制度建设完成,而制度的合法性最根本就是来自于社会共同利益的普遍性根基。而只有保证整个社会共同体有坚实平衡的公共利益基础,才能保证公共法制的普遍认同。因而有必要使共同利益具备更广泛的包容性,形成包容共进的共同体来吸引每一个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义务和责任,共创社会和谐有序的安定环境,让制度伦理的价值指向与时代诉求保持一致,为多元社会和谐共生提供坚实的保障框架。
出处
《理论观察》
2015年第1期43-45,共3页
Theoretic Observation
基金
天津师范大学2014博士学术新人基金资助项目<马克思恩格斯"包容共进"思想及其启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2014BSX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