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黄帝四经》中的"理"与"道"联系紧密,二者之间有着顺畅的沟通渠道,将"理"与"道"对勘,方显"道、理"之同异以及理之内涵、理之层次及理之意义。"理"有"天理"之意,这与作为"本原、本始"的终极之道相当。"道、理"有别,疏密不同,道若"为一、为总",则理"为多、为分"。道生法,法者,由道而出,但"道"必须经过现实的下落过程,外化"道"、承担"道"各种实际功能者为"理"。理为现实中法的依据与规范性标准,由理到法,便有"法度、刑名"清晰化之要求,而一旦"刑名法度"规范化、清晰化,紧接着便是"循名责实"之需要。然而,不是任何人都能承担起"循名责实"之重任,因而"顺道、执道与体道者"便成了最终有资格充当"循名责实"之主体。
出处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5年第1期39-42,共4页
Journal of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