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宏观(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为各国、国际组织和地区所采用。目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不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中都没有将国家宏观决策作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评价对象。随着国家宏观(重大)决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多,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我国应该及时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国家宏观决策。
出处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年第6期41-44,共4页
Journal of Gansu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