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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价值和效果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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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但在长期的实践中,关于如何看待“教育”与“处罚”两者所体现的法律价值和实际效果,以及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好解决,片面强调一方,而这显然违背立法原意以及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因此,从价值和效果两个方面出发来分析该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重塑该原则的法律构建,对指导实践工作大有裨益。
作者 褚昆鹏
出处 《青年与社会(下)》 2014年第11期87-88,共2页 Youth an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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