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有关"事前通谋"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在刑法对盗窃罪等重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等轻罪同时规定的情况下,通谋者是否与实行者一起构成共同犯罪,应当立足于处罚妥当性的考虑,并在区分支配型、对等型、协作型与分离型事前通谋的基础上,分别以"实质的正犯说"和"犯罪共同意思说"予以确定参与事前通谋者是否构成盗窃罪等重罪的共同犯罪,以免对事前通谋共同犯罪的处罚陷入重刑主义泥沼。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22-30,共9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政策制约刑法解释的理论建构与制度实践>(项目编号:13CFX045)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