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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惩一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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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值年底,义到了帮农民工讨薪的时节。日前,陕西省白水县法院宣判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案,项目经理刘某因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47万元,在农民工多次讨要、县劳动监察大队多次上门督促并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情况下,其仍拒绝支付且更换手机号进行逃避。法院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作者 张培元
出处 《瞭望》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2期61-6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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