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犯罪一般概念和分则具体犯罪的罪状中明确规定了成立犯罪的"罪量"因素是中国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特色,但是罪量因素会引起的中国刑法的内部结构性矛盾和刑法解释论上的困境,体现在对未遂犯的处罚范围相互矛盾使刑罚处罚疆界模糊,结果本位与行为本位的立场冲突,犯罪成立与否同犯罪既遂与否之间的关系难以厘清。应该对罪量因素所带来的结构性矛盾予以足够重视,并从完善立法或促进司法的角度寻求解决这些矛盾的可行方案。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年第6期7-11,共5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