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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人格向多重人格蜕变下商人身份与人格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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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罗马法上的人格同时赋予了人在公法与私法上的主体地位,是一种通用型单一人格,因此罗马法上的人格是法律主体资格而非权利主体资格。德国法上民事人格采取的是权利能力理论,而商事人格采取的是商人"身份人格理论",即商人既是一种身份又是商事主体,商人在获得商人身份的同时获得商事人格,成为商事主体。民事人格、商事人格等独立的类型化人格所形成的人格多重性,其缘由在于诸法合一向诸法分立的转变以及社会分工加深了"完整人"向"局部人"的蜕变。
作者 艾围利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年第6期40-46,共7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金 上海市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的商会与商事习惯研究>(项目编号B-9131-13-001026) 上海师范大学校级文科项目(项目编号A-0502-00-00500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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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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