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新修订的协议管辖制度全面纳入了实际联系原则,从而改变了先前立法仅允许国内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五个客观标志地法院中进行选择的规定。客观上看,这种立法修改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在国内协议管辖和涉外协议管辖上体现国民待遇原则的价值目标。不过,不加区分地在统一协议管辖制度中全面纳入实际联系原则,显然忽视了国内协议管辖和涉外协议管辖两种制度在价值取向上的现实差异,同时也忽略了实际联系原则在不同情形中的不同定位,从而可能导致实际联系原则在适用上的各种困境。未来的司法解释可以合理地提出相应的适用标准。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年第6期47-53,共7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我国统一协议管辖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批准号:13YJA820049)的阶段性成果
江西省普通高校中青年教师发展计划访问学者项目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