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医疗问题是通过看守所自立医疗机构解决的,然而自立医疗机构存在卫生主体不合法、经费和设备不足、入所检查不规范、安全风险和压力伴随等诸多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进行看守所医疗社会化改革,其改革必要性体现在人权平等性要求、防止自立医疗机构侵权和域外国家通行做法三个方面。此外,我国实行看守所医疗社会化有相关法律依据,在总结各地发展情况的同时,可以将医疗社会化分为"院所协作"和"绿色通道"、半封闭半开放的监所社区医疗卫生站、医院驻所医疗室或小型医院三种模式。当然,我们在进行医疗社会化改革的同时,也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年第6期85-95,共11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金
高一飞教授主持的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公开实施机制研究>(立项号14AFX013)
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校级重大课题(2012-XZZD01)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