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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弱者保护原则”的实现方式评析——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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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弱者保护是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在2010年所制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也确定了这一原则。"弱者保护原则"旨在保护国际民事交往中处于弱势一方群体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治的实质正义追求和人文关怀精神。在国际私法关系中,弱者保护原则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适用属人法、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软化处理连接点等七种途径。这些实现方式在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也得到了规定,只是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作者 杨立民
机构地区 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年第6期165-170,共6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7

  • 1《联邦德国关于改革国际私法的立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 2《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 3《匈牙利国际私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4《南斯拉夫国际冲突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5《联邦德国关于改革国际私法的立法》,第十八条.
  • 6《匈牙利国际私法》,第四十七条.
  • 7《匈牙利国际私法》的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8《联邦德国关于改革国际私法的立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 9马悦.论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利益原则[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4(3):71-75. 被引量:4
  • 10徐冬根:《论法律直接适用理论及其对当代国际私法的影响》,载《中国国际法年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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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4

同被引文献25

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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