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商业秘密民事审判案件主要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普遍适用"相同(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这一判定方法。司法实务中,该方法能否适用于刑事审判存在一定的争议。普遍适用于民事审判中的"相同(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判定方法不能引入刑事审判,应只局限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内。刑事审判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第12期58-62,共5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实证分析视野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09SJB820010)系列成果之一
"青蓝工程"
"333工程"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