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半年前,我参加了一场招聘会,并当场与一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三年的合同期限,和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等。而我因有事耽误,没有按时前往报到。事后,公司既没有催促过我,也一直没有安排我上班。近日,我向该公司提出,自己在形式上已经具备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要件,我应作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享受工资待遇。可公司认为,我实际上没有到公司上过班,不能因为仅有书面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进而索要工资。请问:公司究竟可否拒付工资?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4年第12期4-4,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