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钟某与王某开办了一家合伙公司,各占60%和40%的股份;生产经营、财物、财务等重大事项,一般都由钟某拍板,王某只是负责一些具体的琐事。从两年前起,公司陆续聘用我们分别担任文员、销售员、车间工人等职。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出现了严重亏损,各项资金难以为继,我们的工资也被拖欠三个月共计10万余元。一周前,钟某见公司已回天无力,在悄悄收集大笔资金后,突然携款而逃,去向不明。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向王某索要被拖欠的工资。可王某却表示拒绝,理由是工资是公司欠的,不能找他个人要;钟某才是管事的,他只是做事的,更何况钟某的出逃,对他来说也是受害者。请问:王某的说法对吗?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4年第12期6-6,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